能源效率標識,是指非法使用他人的能源效率標識,比如,在標識上冒用他人的廠名等。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能源統計是統計工作的組成部分,做好能源統計工作對正確分析一個單位、一個地區的能源利用狀況有著重要作用,用能單位和統計部門應當保證能源統計數據的真實、完整。對于在能源統計工作中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行為,統計法已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因此,本條作出了銜接性規定。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
1、統計調查對象有虛報、瞞報統計資料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3、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居民使用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和交費。如果不按照使用量交費,而是由單位無償提供能源或是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即不按照使用量對能源消費進行收費,而是用多用少都收同樣費用),讓能源消費可以無限制地消耗能源,就會造成能源的大量浪費,與節約能源背道而馳。實際生活中,我國一些供電、供氣等供能單位存在向本單位職工提供“福利能源”的現象,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現象也仍然存在。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浪費,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度的,依照本條規定,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筑節能標準是在建筑物的規劃、設計、新建、改造過程中執行的強制性節能要求,他要求采用節能型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和采暖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系統效率,加強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在保證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減少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照明、熱水供應的能耗等。為使建筑工程符合節能要求,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依照本條規定,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同時,對其處以以上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為促進建筑節能,保障房屋購買人的利益,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本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本法規定,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的,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一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本條即是對違反這一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公共機構在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時,未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勸誡其改正并不再從事違法行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公共機構處以罰款。同時,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中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后對單位違法行為予以認可和支持的領導人員,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其他直接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員。這里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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