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的法律責任
按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審批或者核準項目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在本款中,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在單位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后對單位違法行為予以認可和支持的領導人員,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領導人員,以及其他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員。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反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法律責任
在本款中,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對于正在建設中的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應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對于以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應當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改造。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應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為使消費者獲得節能產品的真實信息,保證消費者購買真正的節能產品,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于產品質量法已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條作了銜接性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指的是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淘汰目錄中所列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首先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即停止使用應予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工藝。其次,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應予沒收。對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其中,責令停業整頓是指強調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并將應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予以更新。責令關閉是指強制違法行為人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不能直接做出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的決定,只有權提出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的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單位產品耗能限額,是按照產品的計量單位計算,每一計量單位產品所分攤的綜合能源消耗量或某一主要能源品種的消耗量不得超過的最大數額。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是指依照本法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由于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都是經濟建設不可或缺的和重要產品,如果超能耗限額標準生產,必將導致嚴重的能源浪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能源效率標識,是指附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表示產品能源效率等級等性能指標的一種信息標識。實行能源效率標識制度,可以為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使消費者能夠對不同品牌產品的能耗性能進行比較,引導和幫助消費者選擇高效節能產品,從而促進產品能效的提高和節能技術進步。違反本法有關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能源效率標識是指編造不真實的能源效率標識信息;冒用 [1] [2] [3]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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