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節能產品認證,是指由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提出申請,經過取得認證資格的機構依據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符合條件的用能產品,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證明該產品為節能產品的活動。
按照本條規定,節能產品認證實行志愿原則。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向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過認證合格的,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生產者、銷售者可以在依法取得產品認證證書的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這一標志是向消費者表明節能產品質量的證明,必須真實、有效。為了防止在市場競爭中出現假冒的節能產品,本條規定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不得將未獲得節能認證的產品冒充認證產品欺騙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是指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局。同級有關部門,包括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所謂能源統計,是運用綜合能源系統經濟指標體系和特有的計量形式,采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研究能源的勘探、開發、生產、加工、轉換、輸送、儲存、流轉、使用等各個環節運動過程、內部規律性和能源系統流程的平衡狀況等數量關系的一項專門統計。它既反映能源的總量平衡,又反映能源的生產結構、消費結構和消費方向,為國家制定能源政策,預測能源需求、制定能源發展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按照本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法的規定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改變過去能源統計方法單一、統計技術手段落后的狀況,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的真實、完整。
按照本條規定,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主要耗能行業是指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行業。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是為企業改進節能管理、引進節能技術、設備提供咨詢、評估、檢測、審計、設計等服務,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專業機構。節能目標的完成,除應當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推動社會公眾參與外,還應當充分發揮節能服務機構的市場功能和作用。為推進企業加強管理、加快節能技術改造、提高能源效率,國家應當積極采取政策引導、資金支持、稅收扶持等措施,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促進節能服務機構拓寬服務領域,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
在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商業化服務的同時,國家還應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節能服務機構作為專業機構,具有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節能服務的能力,國家應當發揮節能服務機構的作用,鼓勵這些機構向社會提供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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