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健全收費制度。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探索改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降低收費成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保障設施建設。在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中要優先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確保建設用地供應,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前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二十一)提高創新能力。加大對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加快國家級和區域性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加強生活垃圾處理基礎性技術研究,重點突破清潔焚燒、二英控制、飛灰無害化處置、填埋氣收集利用、滲瀝液處理、臭氣控制、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點治理等關鍵性技術,鼓勵地方采用低碳技術處理生活垃圾。重點支持生活垃圾生物質燃氣利用成套技術裝備和大型生活垃圾焚燒設備研發,努力實現生活垃圾處理裝備自主化。開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和資源化利用產業基地建設,帶動市場需求,促進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和裝備自主化。
(二十二)實施人才計劃。在高校設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相關專業,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建立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加強崗前和崗中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能。
七、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三)落實地方責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實行省(區、市)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切實抓好各項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區、市)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十四)明確部門分工。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行業管理,牽頭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健全監管考核指標體系,并納入節能減排考核工作。環境保護部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污染控制標準,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處理處置。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編制全國性規劃,協調綜合性政策。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創新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裝備自主化工作。財政部負責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財稅政策。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標準,保障建設用地供應。農業部負責生活垃圾肥料資源化處理利用標準制定和肥料登記工作。商務部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五)加強宣傳教育。要開展多種形式的主題宣傳活動,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垃圾源頭減量和回收利用。要將生活垃圾處理知識納入中小學教材和課外讀物,引導全民樹立“垃圾減量和垃圾管理從我做起、人人有責”的觀念。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各項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觀報道有關信息,形成有利于推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輿論氛圍。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意見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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